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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投入资金及其他投入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

第三条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校长授权以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院长系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财报告、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总结全过程负责。

(二)人事处负责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专业化素质培养建设资金的预算和使用。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实训条件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设备的采购、验收、后期管理、使用评价等具体工作。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社会服务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

(五)科研处负责信息化建设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

(六)教务处负责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软硬件平台、对口支援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经费使用开支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协助财务处做好其它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2、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项目控制。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经费项目帐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目采取集中核算管理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7、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八)纪检、审计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

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经过项目申报、评审、确立、预算资金核定等一系列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管理程序报相应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学校的教学试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软硬件平台建设;非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及专业群、、社会服务及对口支援。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人员经费,指为完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培养、聘任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专业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等人才所发生的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指为完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相关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教学试验实训条件建设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为完成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教学试验实训条件建设而必须的教学、科研仪器和试验设备等的修理、维护等支出。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进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编报财务决算,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务处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财务处将在每季度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运用经费项目帐等管理手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反馈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会同纪检、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确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冲突,按财政部、教育部文件的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我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校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示范校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流程。

第一条  示范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五大方面:⑴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⑵重点实训室与技术中心建设;⑶师资队伍建设;⑷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⑸辐射能力建设。示范校项目资金总额8172.43万元,其中中央政府投资3000万元,地方投入4499.93万元,行业投入155万元,学校自筹517.5万元。

第二条  示范校项目实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专家把关”的原则。“分级管理”就是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院(系)、专业(实训室)三个层次,校长对教育部负责,各院(系)行政一把手对校长负责,各专业带头人对院(系)负责,逐级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就是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人,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专家把关”就是组织校内外权威专家,对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

第三条  学院示范校项目建设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示范校建设任务实施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第四条  学校有关处室同时是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建设任务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并对建设项目在经费、人才和物质条件上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示范校项目实施计划需由相关行业、企业、高校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各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只有在通过论证,逐级上报并经学校示范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各示范校项目建设工作组按《天津职业大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天津职业大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制定项目建设资金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示范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级项目工作组必须严格按计划分配使用经费,加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  示范校项目中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的管理,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依照学校设备仪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设备仪器管理补充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示范校项目中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设备账和设备卡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建立分户账,有关采购资料由设备主管部门归档,有关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保管,贵重设备的技术资料由设备主管部门归档。所有设备纳入设备管理系统和实训室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自制设备经技术鉴定后要验收入账。

第十条  设备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设备清查(以抽查为主),了解、掌握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技术状态及其完好率、使用率等信息。对贵重设备要进行使用考核,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数据与资料。

第十一条  各示范校建设专业所在学院对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设备的申购论证负全责。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及使用、维修保养制度(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使用场所公示,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示范校项目资金支出工作程序。

  1. 各示范校项目单位资金支出必须按照《天津职业大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天津职业大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及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建设单位年度资金支付计划。
  2. 年度资金支付计划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并须经建设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工作组领导确认后提交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项目建设专家组审核并确认后,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校长签批。
  4. 审批后的示范校项目由经校长授权的有关职能处室具体实施,同时签定项目建设支付合同,并交财务处备案执行。
  5. 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年度预算和年度实施计划及项目建设支付合同支付建设资金。
  6. 示范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调整,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项目论证并重新执行以上操作程序后方可支付建设资金。
  7. 纪检、审计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督审计。

 

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报帐流程

注: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支付计划如需调整,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进行项目论证并重新执行以上操作程序后方可支付建设资金。

天津职业大学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项目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资金用途
及项目完成目标

 

 

 

年度建设计划资金额度

 

申请使用资金额度

 

项目完成验收要点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业带头人意见

                                        年    月    日                                                           

院系工作组
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职能处室审批意见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审批意见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制表

 

  1. 本表填报是在依据两部委批复建设任务书,各建设专业制定年度资金支付计划,上报相关职能处室,汇总后经学校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学校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的年度建设计划。
  2. 项目编号为财务处编号。(如视光专业为080101)
  3. 建设项目名称为两部委批复建设专业和具体建设项目。(如视光专业--实训基地建设)
  4.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为年度建设时间。
  5. 建设项目资金用途及项目预期目标为资金使用方向和建设后要达到的目的。
  6. 年度建设计划资金额度为两部委批复建设年度资金额度;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为具体使用的资金额度。
  7. 项目预期验收要点为使用建设资金后要达到的目标的验收关键点,并需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
  8. 专业带头人意见由各建设专业责任人签字并签署具体资金支付意见。
  9. 院系工作组意见为建设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组组长签字并签署具体资金支付意见。
  10. 职能处室审批意见为示范校建设各相关职能处室领导签字并签署具体资金支付意见。
  11. 财务处审批意见是依据示范校建设各相关职能处室领导签署具体资金支付意见支付建设资金。
  12. 国家示范校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填报须一式三份,院系工作组、相关职能处室各留存一份,财务处报帐原始凭证附一份。
  13. 各建设专业同时根据各相关职能处室要求附相关材料,并由相关职能处室留存,财务处根据建设进度每月25日与各相关职能处室核对一次,以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14. 财务处根据各建设专业的实际情况,可暂借各建设专业所在院系示范校建设周转资金10000元,用于各建设专业示范校建设支付调研、论证、师资培训等小额资金的支付,此项借款每月办理一次结帐转借手续,借款需由各建设专业所在院系行政领导签字。
  15. 示范校建设项目报帐时间一般为每周三、四两天,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财务处
2007-7-22